矛盾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概念,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重要方面。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和客观性,即万物存在的必然性;特殊性是指矛盾具有特殊性和主观性,即不同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内容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。对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的正确认识,对于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。
从普遍性方面来看,矛盾是一切事物内部的矛盾,无论大自然中的矛盾还是社会生活中的矛盾,都具有普遍性,运动时刻存在。在矛盾普遍性基础上,还存在着同一性和斗争性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,即同一性和对立统一性。同一性是指对立面是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,两个相反的事物共同构成整个事物;斗争性是指对立面之间的斗争,是矛盾不断发展的动力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矛盾是普遍的,不仅贯穿于自然界,也渗透于社会生活之中。
然而,矛盾的特殊性表现在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各不相同。例如,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不同地域、不同阶层、不同时代间会出现不同表现。
这里,需要强调的是,不同的矛盾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式。有的矛盾呈现持续、相对稳定的状态,称之为主要矛盾;有些矛盾则呈现相对次要和短暂的状态,称之为次要矛盾。在矛盾的发展中,由次要矛盾到主要矛盾的转化是整个矛盾的发展提高的过程。
如何正确处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,是我们在指导社会实践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。
首先,我们需要具体分析具体问题,不断深化对各种矛盾的特殊性理解,使得在处理矛盾时更加精准、及时;
其次,需要把握矛盾的发展辩证特征,采取正确的方法和措施,促进矛盾的有序运转。同时,对一种矛盾的处理必须结合整个社会生活,把自身的对立关系融入到更高层次的对立关系之中,以此达到推动整个社会生活持续发展的目的。
总之,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统一的,它们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,只有正确认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,才能进行科学地分析和处理各种矛盾,推动社会发展不断向着更高的阶段发展。